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,12月11日,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《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。《意见》提出缩短工伤认定时限、推进参保前置等措施,着力解决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,工伤认定难、工伤待遇落实难等突出问题。
《意见》提出,要缩短工伤认定时限。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的,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、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,应当及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,一般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。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,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《工伤保险条例》规定的60天期限。
《意见》明确要求,对于因生产性事故导致重伤的农民工要“先抢救,后结账”,各级卫生医疗机构要积极进行救治,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抢救或治疗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协同联动,做好工伤医疗费用联网结算系统的互联互通,全面推行工伤医疗费用实时结算,确保农民工发生工伤时能够及时得到救治,减轻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医疗费垫付压力。
为落实“先参保,再开工”的要求,我省将努力推进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前置。根据规定,各类建筑施工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、进场施工前,均应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,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。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各类建筑施工项目落实安全施工措施,督促未参保的及时补办参保手续,杜绝“未参保,先开工”“只施工,不参保”的现象。